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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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Na:規定轉換時間的快速溫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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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Nb:規定溫度變化速率的溫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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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Nc:兩液槽溫度快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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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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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元件、設備和其它產品經受環境溫度迅速變化的能力。所需的暴露時間,取決于試驗樣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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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元件、設備或其它產品耐環境溫度變化的能力和在環境溫度變化期間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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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元件、設備或其它產品經受溫度快速變化的能力。本試驗產生一種急劇的熱沖擊,適用于玻璃一金屬密封及類似的試驗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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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的一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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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試驗樣品交替暴露于低溫和高溫空氣(或合適的情性氣體)中,使其經受溫度快速變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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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試驗樣品放入能以一定速率變化到規定溫度的試驗箱中經受溫度變化試驗,在試驗期間可以監測試驗樣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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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樣品交替漫于兩個液槽中經受溫度快速變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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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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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驗嚴酷程度由低溫與高溫溫度值、轉換時間和循環數確定。
2 有關標準中應規定低溫TA和高溫TB,該溫度均應從GB 2423.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和GB 2423.2《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規定的試驗溫度中選取。
3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循環數應為5。
4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轉換時間t2,應為2~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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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驗嚴酷程度由試驗的低溫和高溫溫度值,溫度變化速率和循環數來確定。
2 有關規范中應規定低溫TA。TA應從GB/T 2423.1和GB/T 2423.2規定的試驗溫度中選取。有關規范中應規定高溫TB。TB應從GB/T 2423.1和GB/T 2423.2規定的試驗溫度中選取。
3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箱的溫度升降變化速率(不超過5min內的平均值)應為1±0.2℃/min,3±0.6℃/min或5±1℃/min。
4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循環數應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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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驗的嚴酷程度,由所規定的槽液溫度,從一個槽到另一個槽的轉換時間t2及循環數來確定。
2 本試驗方法有兩組標準化了的持續時間參數: 第一組:t2=8±2s 5min≤1<20min 第二組:t2=2±1s 15s≤t<5min
3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循環數應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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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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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標準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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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標準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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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檢測按有關標準要求,對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與機械性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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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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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驗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或標準中規定的其它狀態進行試驗,條件試驗開始時,試驗樣品的溫度應是試驗室溫度。
2 在低溫和高溫下的試驗時間t1,取決于試驗樣品的熱容量,試驗時間應為3h、2h、1h、30min或 10min,由有關標準規定,若有關標準未規定試驗時間時,則為3h。
3 低溫箱內溫度預先調節到要求的低溫TA,然后把試驗樣品放入箱內。
4 低溫箱的溫度應在TA下保持規定時間t1, t1值包括放入試驗樣品后箱內溫度恢復到TA所需的時間,該時間不應大于0.1t1。注:t1試驗時間,是從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的瞬間算起。
5 轉換時間t2 試驗樣品從低溫箱中取出并轉移到高溫箱中,轉換時間t2,包括從一個箱取出和放入另一個箱的時間,以及在試驗室環境溫度下停頓的時間。轉換時間分為下列三種,由有關標準根據要求自定:2~3min,20~30s;<10s。
6 高溫箱的溫度應在高溫TB下保持要求的時間t1。t1包括放入試驗樣品后箱內溫度恢復到穩定狀態的過程時間,該時間不應大于0.1t1。注:試驗時間t1,是從試驗樣品放入箱內的瞬間算起。
7 把試驗樣品按5規定的轉換時間t2,轉移到低溫箱,進行下一個循環。
8 每一個循環由兩個試驗時間t1,和兩個轉換時間t2,組成(見圖1)。
9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應按3~8各個程序經受5次循環。
10 最后一個循環結束時,試驗樣品應按規定進行恢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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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將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中,此時,試驗樣品和試驗箱均在試驗室溫度下。
2 若有關標準要求時,試驗樣品可處于運行狀態。
3 然后,使試驗箱的溫度以規定速率降低到規定的低溫TA。
4.在低溫或高溫下的試驗時間t1,取決于試驗樣品的熱容量,t1應為3h、2h、1h、30min或10min,由有關標準選定,當有關標準未規定試驗時間時,則為3h。
5 試驗箱溫度達到穩定以后,試驗樣品在低溫TA下保持試驗規定的時間t1。
6 然后將試驗箱溫度按規定的速率升到規定的高溫TB。
7 在試驗箱溫度達到穩定后,試驗樣品在高溫TB,下保持試驗規定的時間t1。
8 將箱內溫度按規定的速率降低到試驗室環境溫度值。
9 上述程序構成一個循環(見圖2)。
10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經受兩次連續的循環。
11按有關標準的要求在條件試驗期間內對試驗樣品進行檢測,并規定: a.條件試驗期間所要進行的電氣及機械性能檢測的項目; b.檢測的開始時間。
12 試驗樣品從試驗箱中取出前,應使在試驗室環境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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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驗樣品應在不包裝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2 將試驗室環境溫度下的試驗樣品浸入試驗規定溫度的低溫槽中。
3 試驗樣品浸在低溫槽中,保持t1的時間。
4 從低溫槽中取出試驗樣品,并浸入具有規定溫度的高溫槽中,轉換時間t2應符合規定。
5 試驗樣品浸在高溫槽中,保持t1時間。
6 試驗樣品從高溫槽中取出并浸入低溫槽中之轉換時間t2,應符合規定。
7 一個循環包括兩個浸漬時間t1和兩個轉換時間t2(見圖3)。
8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應經受10個循環
9 在最后一個循環結束時,對樣品應進行規定的恢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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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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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試驗結束后,試驗樣品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對已知類型的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規定具體的恢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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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件試驗結束時,將試驗樣品保留在試驗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穩定。對已知類型的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規定具體恢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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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試驗結束后,試驗樣品應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時間要足以達到溫度達穩定,除去殘留在試驗樣品上的液滴,有關標準可按需要規定具體的清除方法對已知類型的試驗樣品,有關標準可規定一個特定的恢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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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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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與機械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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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檢測應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和機械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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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標準的要求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及電氣與機械性能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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